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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申领注意事项

来源:湘阴县政府 发布时间:2017-08-01 11:01

居住证申领需知道的事

根据2016年1月1日国务院颁发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和2016年5月1湖南省发布的《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以及湖南省公安厅的有关通知,现将居住证申领事项跟小伙伴们沟通一下哦:

居民居住证申领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大家一定要注意哦!)居住登记满半年是指居民主动向派出所申报暂住信息或公安机关通过信息采集、共享等方式自行登记的居住、从业信息满半年的。

居住证申领材料:

申领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证明。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根据居住处所不同,提交其中一类即可。

重要的事再说一遍哦~

一、请辖区居民尽早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信息登记,避免因信息申报不及时而无法办理居住证从而影响生活、工作、医疗、保险、小孩入学等事项的顺利进行。

二、辖区广大务工人员,可通过工作单位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从业人员信息登记。

三、请每一位居民朋友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警务工作人员的入户信息采集工作。

四、伪造或者买卖伪造的居住证,将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伪造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民警温馨提示: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