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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力推进公民落户工作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7-07-18 12:00

  7月17日上午, 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我省公安推进群众落户工作的相关进展。 从会上获悉,下一步, 我省将有针对性地强化工作举措,下大力气解决9类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确保实现每一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户口、办理一个身份证件的目标。

  具体而言, 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向相关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凭此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再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和收养人户口簿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针对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的人员,当其重新出现后, 本人或监护人可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另外,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其未在外地落户的, 可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户口登记;因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再凭此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对于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等材料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对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和弃婴(儿),由救助管理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准备好相关材料, 报请主管民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除此之外的其他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 为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