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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8-1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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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岳云政发〔2017〕6号)


各镇人民政府、长岭街道办事处、松杨湖港区便民服务中心,绿色化工园,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岳阳市云溪区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bet365.com亚洲版
                                              2017年8月2日


岳阳市云溪区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积极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统筹考虑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做好整体规划,结合实际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审查对象与标准
  (一)审查对象。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审查方式
  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按照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与发改、法制、经信和工商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施行。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政府所属部门或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政策措施,由各部门或牵头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各政策制定机关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明确相关内设机构具体承担公平竞争审查职责,公平竞争审查可以与合法性审查结合进行。 

  五、工作要求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增量、再有序清理存量的工作程序开展。
  (一)严格审查增量。2017年1月1日起,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实行公平竞争审查。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二)有序清理存量。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规范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稳妥有序推进。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在2017年年底前清理完毕;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设置过渡期,逐步清理和废止;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有关部门应将清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每年应当至少进行1次评估。评估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政策制定机关还应当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发改局、区政府法制办、区经信局、区工商分局具体牵头负责。建立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发改局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区政府法制办、区经信局、区工商分局相关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区发改局,具体指导推进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要逐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负责推进本地区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及时向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在条件成熟时,对各部门的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不定期开展抽查。
  (二)加强宣传培训。发改、法制、经信、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加强政策解读,通过区内主要媒体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集中宣传,普及竞争文化,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健全竞争政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四)完善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镇(街道、中心)、绿色化工园、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五)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要协助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单位,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
  1、岳阳市云溪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